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886.11元、其他费用61.64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21日利息1627.44元、违约金631.96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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