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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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 梅河口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梅河口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710.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796(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