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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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阳春市华天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C2112329],保全金额以170000元为限。 查封期间,可以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及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