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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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搏纳艺体培训中心之间的服务合同; 二、被告***、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搏纳艺体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培训费人民币99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搏纳艺体培训中心负担(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给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