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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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黔04民终19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再审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5139.69元,2018年8月22日起至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再审申请人***、***已交付房价款3388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五进行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4元,均由贵州省安顺市东关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