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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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3520元、经济补偿金5600元,合计人民币29120元; 三、原告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51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55元、护理费5412.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3684.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5111元;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