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公司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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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洛阳车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宜阳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豫0327执保179号 宜阳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你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 0327民初1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于2020年6月18日,查封被申请人宋国强家鑫水岸花园B1幢1单元601号房产;7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张友谊北京银行账号为62×××39的存款67.25元,洛阳车乐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61030110000001440001的存款34.8元,徐小阳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1的存款0.13元,中国银行账户为26×××72CNY0的存款0.08元,宋成才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4661004428310001的存款15.39元,农业银行账号为62×××78的存款7.28元;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 二、你应在采取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三、你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后,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者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者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四、你提起诉讼、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鲁法官 联系电话:17719260176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