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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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栾川佳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 二、被告栾川佳安置业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 三、被告栾川佳安置业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付原告***保函费损失8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2730元,保全费1907元,由原告***负担4303元,被告栾川佳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