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泰兴市凯鹏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泰兴市远宏环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27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2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计2152元,原告负担152元,被告***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