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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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市赣县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石城县佳佳馨家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城县佳佳馨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市赣县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资金10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赣州市赣县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石城县佳佳馨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