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佳园装饰集团”(微信号×××)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低于10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原告***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贵州快乐佳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恩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