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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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飞集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陕行赔终92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飞集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陕行赔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陈建峰,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法定代表人:陈旭辉,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陈杰,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亚红,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至县板房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法定代表人:杨远,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晋志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周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周至县政府)、周至县板房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板房子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赔初4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提起行政赔偿应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事实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10号《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因此,***本次行政赔偿起诉无事实依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自2017年4月开始一直就其原宅基地建塔及树木被砍伐一事,与二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因此,上诉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原宅基地被侵占及树木赔偿款6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周至县政府答辩称:(一)上诉人所诉的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被上诉人没有强占上诉人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其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二)因上诉人起诉确认强占土地行为违法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也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三)上诉人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主张的宅基地款20万,古油松树、核桃树、杏树、山芋肉树等30万,坟地5万,均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无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板房子镇政府的答辩意见与周至县政府一致。被上诉人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20)陕行终725号行政裁定,认为***起诉被上诉人强制占用土地行为违法,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遂撤销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初642号行政裁定,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本案系上诉人***在起诉被上诉人强制占用其土地行为违法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故在本院已经认定***请求确认强制占用土地行为违法一案未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认定***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赔初43号行政赔偿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徐炯审判员杨宗信审判员赵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仵媛书记员刘蓉婧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