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金625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2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桐庐利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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