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 二、被告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上海洁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