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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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金科两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金科两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涪陵金科大酒店场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6日解除; 二、被告***支付原告重庆金科两江大酒店有限公司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9月6日的房屋租金52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计算),且该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552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金科两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