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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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锦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四川锦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566,83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566,835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锦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39元,由原告四川锦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