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