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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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代偿款10742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7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