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的经济损失:车辆损失费165500元、鉴定费8275元,共计1737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打到原告指定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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