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经济损失:车辆损失费165500元、鉴定费8275元,共计1737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打到原告指定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