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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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
类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刑初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即上诉人罗生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驳回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刑初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1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12000元;被告人罗生龙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1128657.94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丁×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132164.48元。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1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112000元。

被告人罗生龙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1127857.94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丁×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131964.48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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