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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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 南京鼎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鼎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租金71,5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7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2元,合计诉讼费1,816元,由被告南京鼎通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