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缙阳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翠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徐冉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