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省巴中怡和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兆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告***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168340.04元、误工费29900元、护理费1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0元、营养费264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965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元,共计283594.14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64760.136元,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自费药及鉴定费共计18834.004元;扣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垫付的100000元及被告***垫付的58340元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125254.14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被告***支付39505.996元”; 三、被上诉人***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168340.04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965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元,共计266654.14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向被上诉人***赔偿247820.136元,被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自费药及鉴定费共计18834.004元;扣减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垫付的100000元及被告***垫付的58340元后,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还应向被上诉人***支付108314.14元,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39505.99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0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270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