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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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浙江新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武汉智亿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森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森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智亿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新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200万元×【1+10%×n(n精确到月,自2018年8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不满1整月的则采用四舍五入法计入)】; 二、驳回原告浙江新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9元,由被告武汉森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智亿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37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浙江新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638元(已交纳)。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森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智亿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