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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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8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的利息、罚息共计4523411.52元,复利153688.48元;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本息清偿日止,按照《最高债权额合同》及《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罚息及复利); 二、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30950元; 三、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对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追偿; 五、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登记在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坐落于×××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京:X京房权证丰字第**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12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均已预交),均由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