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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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帝源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利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帝源食品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1429元。 二、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帝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72.87元。 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帝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4857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帝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原告南京帝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4元,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680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8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