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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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借款本金95122.22元及利息、罚息(自2003年10月20日起至所欠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元、公告费52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吴增云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