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欠款21721元及相应利息(以2172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南京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南京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5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