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永嘉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银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永嘉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盛基资源(香港)有限公司损失479313.35元人民币; 二、被告***对被告青岛永嘉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208元人民币,由被告青岛永嘉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盛基资源(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青岛永嘉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208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