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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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改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规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信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8000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3550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4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劲松 审 判 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泽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