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旺佳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464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246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青岛旺佳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若***、***、***、青岛旺佳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青岛旺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5141元,由***负担659元。案件保全费2020元,由***、***、***、***、***、青岛旺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96元,由***、***承担1853元,由***承担31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