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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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款97750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7元、评估费5570元,合计7267元,由人保无锡公司负担6195元、英大保险宜兴公司负担1072元。人保无锡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由英大保险宜兴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英大保险宜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保无锡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