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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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韩杰各项损失19289.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杰各项损失3891.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被告***、王兴国共同赔偿原告韩杰各项损失9079.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四、驳回原告韩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由原告韩杰负担40元,被告***、王兴国负担212元,被告郭晶负担91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韩杰预交,被告***、王兴国和郭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杰);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