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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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常州海东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海东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500元和至2017年10月9日的罚息134212.06元(此后的罚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海东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常州海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红卫 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 人民陪审员 乔 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仲 凯 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