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三门峡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812.13元、利息11040.2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9.425%的标准,自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列债权金额限额内对***所有的车牌号为×××、车架号为LNBRCDDH2EF011465、发动机号为406288的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晓洁 人民陪审员 张惠玫 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思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