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武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郑敬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法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拖车费共计29248.29元,将该款汇至原告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山东成武农商银行郜鼎支行,账号:62×××99)。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380元,被告徐州郑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保全费元220,共计790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负担78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784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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