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武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郑敬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法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拖车费共计29248.29元,将该款汇至原告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山东成武农商银行郜鼎支行,账号:62×××99)。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评估费共计1380元,被告徐州郑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保全费元220,共计790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负担78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784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