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华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华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 二、限被告长沙华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中南麓南商业广场”三楼3001号铺返还给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三、限被告长沙华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共计454544.64元、物业管理费81353.16元,并应自2020年6月19日起按50元/平方米/月(其中租金44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至被告将涉案房屋实际返还给原告之日止; 四、限被告长沙华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0000元; 五、驳回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9元,由原告负担1089元,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