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艾立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2601091.88元; 四、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2601091.88元的利息(以20847328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1753763.88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沈抚新城大商汇景(B)区工程在20847328元工程欠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六、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七、驳回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6696元,由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4800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1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8527.94元,由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7800元(预交354800元),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003元(预交233727.94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724.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