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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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16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171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实收316元,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