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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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益阳福顺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 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0)湘01执保266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朱文胜、益阳福顺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朱文胜、益阳福顺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4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1月6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朱文胜、益阳福顺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益阳福顺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1101××××6003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1.5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益阳福顺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912××××4543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3、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益阳福顺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8701××××3371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33285.5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4、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浦发村镇银行2301××××2494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605.3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5、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上海浦发银行6612××××2220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75.9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6、冻结被申请人朱文胜名下交通银行6222××××1858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0.0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7、冻结被申请人朱文胜名下上海浦发银行6602××××2307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190.7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8、冻结被申请人朱文胜名下广发银行6225××××4677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323.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9、冻结被申请人朱文胜名下广发银行6214××××8872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595.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10、冻结被申请人益阳福顺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846××××1273账号,冻结额度158000000元,实际冻结12676.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