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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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27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27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中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山东丰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17元,被告***负担2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张希田 人民陪审员 董晓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薛远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