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晶美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 北京国瑞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晶美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国瑞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美元114,235元; 二、晶美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国瑞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损失(以美元114,235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存款利率,自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国瑞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1元,由北京国瑞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78元,由晶美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03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君 人民陪审员 晏 艳 人民陪审员 王凌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跃白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