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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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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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5981.61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2.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1652.00元,由原告***负担400.00元。 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