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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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姜山宇兴五金厂 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宁波市鄞州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5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739786.50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合计2894786.50元,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2‰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宇兴五金厂、***、***在3600000元的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宇兴五金厂、***、***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9958元,减半收取149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979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宇兴五金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