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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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宜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市宜良明鹏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宜良支行的借款本金110367.61元及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19年9月17日止的利息金额为23840.69元);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宜良支行有权对宜良县房他证2014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项下的坐落于宜良县住宅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宜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计15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