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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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展览城有限公司 泉州展览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展览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承包款67万元及违约金(其中承包款13万元自2019年6月5日起,承包款13万元自2019年7月5日起,承包款13万元自2019年8月5日起,承包款14万元自2019年9月5日起,承包款14万元自2019年10月5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展览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5万元及违约金(其中货款4.5万元自2018年12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1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2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4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5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6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7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8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9月5日起,货款7万元自2019年10月5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泉州展览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8399元,减半收取计9199.5元,由泉州展览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9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