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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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紫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49000元,并支付以234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相应利息(扣除已支付的150000元)。 二、对于上述第一项被告***、***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海门市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备案的《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苏2019海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60号)。 三、被告南通紫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的履行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99元,由被告***、***、南通紫金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69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