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895.16元、及截至2020年6月13日的利息4484.75元、违约金2024.76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支付手续费294.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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