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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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纺织品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西安焦化厂和西安华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保管的双人床1组(床架+床垫)、单人床2组(床架+床垫)、玻璃茶几1个、冰箱1台、空调1台、塑料凳子4个、打印机1台、铝锅1个、小方板1个、小沙发2个、小柜子3个、电子琴1个、小立柜1个、折叠钢丝床1个、小风扇1个、铁椅子1把、落地扇1台、木凳子1个、迷你洗衣机1台、大柜子1个、笔记本电脑1台、电磁炉1个、电饭锅1个、砂锅1个、小收音机1个、音响1个、圆桌子1个、写字桌1个返还原告***;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西安焦化厂和西安华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丢失的其他生活日常用品的折价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焦化厂和西安华衡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