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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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9年8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陕西隆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隆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原告***对被告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街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201XXXXXXXX,不动产单元号为:610104010003GB00032F00180073)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主债权2000万元及主债权20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此款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被告陕西隆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隆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芳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